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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船承運人 [nvocc]

    一、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
        (三)《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

    二、辦理條件

        (一)提單申請登記;
        (二)繳存保證金;

    三、遞交資料

        (一)中國境內企業申請經營無船承運業務;
            1.《無船承運業務申請書》;
            2.可行性分析報告;
            3.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4.提單格式樣本;
            5.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二)中國境外企業申請經營無船承運業務;
            1.《無船承運業務申請書》;
            2.可行性分析報告;
            3.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4.提單格式樣本;
            5.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6.委托聯絡機構有關資料
            [1]聯絡機構說明書,載明聯絡機構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聯系人;
            [2]委托書副本;
            [3]委托人與聯絡機構的協議副本;
            [4]聯絡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復印件。聯絡機構為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常駐代表機構的,不須提供上述
             6.[2]、6.[3]資料。)

    ????(三)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無船承運業務;
            1.《無船承運業務申請書》;
            2.母公司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3.母公司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副本;
            4.母公司確認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的確認文件;
            5.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四)中國境內申請新設立企業法人經營無船承運業務;
             I.申請《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通知書》
                 [1]《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通知書》申請;
                 [2]工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可行性報告;
                 [4]兩名以上從業人員證明文件。
             II.申請提單登記
                 [1]《無船承運業務申請書》;
                 [2]《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3]保證金已繳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4]提單格式樣本;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6]公司章程。

        (五)中國境內申請新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無船承運業務;
             I.申請《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通知書》
                 [1]《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通知書》申請;
                 [2]工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可行性報告;
                 [4]兩名以上從業人員證明文件。
             II.申請提單登記
                 [1]《無船承運業務申請書》;
                 [2]《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3]保證金已繳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4]提單格式樣本;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6]公司章程;
                 [7]母公司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8]母公司確認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的確認文件;
                 [9]母公司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副本。

    四、辦理程序

        (一) 中國境內企業、中國境外企業、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無船承運業務;

         申請者應當報送相關資料向交通部提出無船承運業務登記申請----申請者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省交通廳----省交通廳收到完整有效申請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并轉報交通部登記---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登記證書》,并在相關專業網站或專業刊物公告申請者名單----申請者憑交通部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登記證書到工商、稅務海關、外匯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申請者憑《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登記證書》和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登記證等正式開業。

        (二)中國境內申請新設立企業法人、中國境內申請新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無船承運業務;

        申請者應當報送相關資料向交通部提出辦理通知書申請----申請者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省交通廳----省交通廳加具意見轉報交通部---交通部出具同意辦理無船承運業務通知----申請者憑交通部通知書文件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申請者繳存保證金,并將保證金憑證、提單格式樣本及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料向交通部提出辦理《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登記證書》---申請者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省交通廳----省交通廳收到完整有效申請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并轉報交通部登記---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登記證書》,并在相關專業網站或專業刊物公告申請者名單----申請者憑交通部《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登記證書》到稅務、海關、外匯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申請者憑《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登記證書》和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登記證等正式開業。

    五、備注說明

        (一) 從業資歷證明文件,是指被證明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或者國際海上運輸輔助性經營活動經歷的個人履歷表。個人履歷表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二)申請者繳存保證金時, 應在銀行匯款憑證上注明“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

            保證金專門帳戶開戶行:招商銀行北京分行長安街支行
            保證金專門帳戶名稱: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專戶
            保證金專戶帳號:0583308310001 保證金查詢電話:(010)65292009
            注: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

        前款所稱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企業法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辦理提單登記申請的同時,附送證明已經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交納保證金的相關材料。前款保證金金額為80萬元人民幣;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證金2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應當向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專門賬戶交存。保證金用于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清償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所產生的債務以及支付罰款。保證金及其利息,歸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所有。專門賬戶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二)中國的申請人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相應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活動。

        (三)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按照外國法律已取得經營資格且有合法財務責任保證的,在按照《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申請從事進出中國港口無船承運業務時,可以不向中國境內的銀行交存保證金。但為了保證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清償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所產生的債務以及支付罰款,滿足《海運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該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政府主管部門與中國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就財務責任保證實現方式簽訂協議。(12)

        (四)沒有在中國港口開展國際班輪運輸業務,但在中國境內承攬貨物、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收取運費,通過租賃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船舶艙位提供進出中國港口國際貨物運輸服務;或者利用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提供的支線服務,在中國港口承攬貨物后運抵外國港口中轉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但有《海運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五)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申請提單登記時,提單臺頭名稱應當與申請人名稱相一致。提單臺頭名稱與申請人名稱不一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說明該提單確實為申請人制作、使用的相關材料,并附送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提單承擔承運人責任的書面申明。

        (六)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使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提單的,各種提單均應登記。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登記提單發生變更的,應當于新的提單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將新的提單樣本格式向交通部備案。

        (七)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在交通部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專門帳戶上交存保證金,保證金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八)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保證金不符合《海運條例》規定數額的,應當自收到交通部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足。未補足的,交通部按照《海運條例》 第十五條的規定取消其經營資格。(19)

        (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因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根據司法機關已生效的判決或者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裁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或者被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處以罰款的,可依法劃撥其交存的保證金。

        (十)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被交通部依法取消經營資格、申請終止經營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可向交通部申請退還保證金。交通部將該申請事項在其政府網站上公示30日。在公示期內,有關當事人認為需要對其保證金采取保全措施的,在上述期限內取得司法機關的財產保全裁定。自保證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部依照《海運條例》對保證金帳戶的監督程序結束。有關糾紛由當事雙方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公示期屆滿未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交通部應當通知保證金開戶銀行退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及其利息,并收繳該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

        (十一) 中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企業遷移、變更出資人、歇業或終止經營應向交通部備案。變更企業名稱的,由交通部經營資格登記證;企業終止經營的,應當將有關登記證書交回原登記機關。

        (十一)在中國委托代理人提供進出中國港口國際貨物運輸服務的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在中國境內委托一個聯絡機構,負責代表該外國企業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就《海運條例》和《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管理及法律事宜進行聯絡。聯絡機構可以是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常駐代表機構,也可以是其他中國企業法人或者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經濟組織聯絡機構或者聯絡機構說明書所載明的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15日內向交通部備案。

        (十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簽發提單或者相關單證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和國際海運輔助業務經營者代理上述事項。不得接受未辦理提單登記并交存保證金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代理簽發提單。

        (十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將其在中國境內的船舶代理人、簽發提單代理人在交通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公布事項包括代理人名稱、注冊地、住所、聯系方式。代理人發生變動的,應當于有關代理協議生效前7日內公布上述事項。并應當及時將公布代理事項的媒體名稱向交通部備案。

        (十三)中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專用發票使用證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領取專用發票。在中國境內收取運費、代為收取運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當向付款人出具專用發票。

        (十四)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是指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母公司確認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的確認文件為母公司確認同意該分支機構開展無船承運業務及同意使用母公司無船承運提單的確認文件。

        (十五)交通部業務咨詢電話: 010-65292650

    六、收費標準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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